案例一:小李看到小偷正偷錢包,上前制止,爭執中小李不小心打傷小偷,誤傷女乘客。小偷和女乘客都索要醫藥費,小李覺得很委屈,明明是出于見義勇為,這也要賠償醫藥費嗎?如果小李在制止小偷的過程中受傷了,那該怎么辦呢?
點 評:民法總則184條明確規定,救助人自愿實施救助行為,致他人損害的,那么救助人不承擔法律責任,那么這個條款也被稱為好人條款,也被稱為是對見義勇為肯定的條款。見義勇為行為人在見義勇為時,受到的損害可以由侵權行為人來承擔賠償責任,當侵權行為人不能承擔責任時,由受益人承擔補充的補償責任。
案例二:根據以前的民法通則,只有到了10周歲才能具備限制民事行為能力,也就是說10歲的孩子才能打醬油。8歲的小明一個人去商店買文具、打醬油, 請問他交易行為有效嗎?是否受法律保護?
點 評: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,應該說孩子見識也多了,那么現在在認定十周歲顯然是有點年紀過大,那么這一次就調整為八周歲。
案例一:2015年3月,小李曾向同學小王借了20多萬元,說是要創業開公司。原本說好兩年一到就還錢,小李卻一直沒動靜。
點 評:民法總則現在把一般的民事訴訟時效,由原來的兩年改到三年,更能切實地維護老百姓的利益。這不僅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,也保護了債務人利益,多了一年訴訟時效,那么同時也給了債務人一年的還款期限。
案例二:小麗今年19歲,10歲時曾被鄰居性侵過,因年紀小又怕報復,選擇了沉默。隨著法治意識提高,已經長大的小麗想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,這是否已過訴訟期?
點 評:民法總則規定,在未成年人成年之后,18周歲開始計算訴訟時效,以前沒有單獨做這個規定的時候,訴訟時效可能就是兩年。高明芹覺得這次的規定非常人性化,對于保護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,他們是一個權利保障的最大化。